摆账亮资网资讯分享:带病人群也能投保!国内首款“免健康告知”的长期健康险是什么模样?

健康告知是保险公司对冲风险的有效手段,绝非拿掉一页纸这么简单。

记者|王新

“带病通关”“一查就撤”等问题频频困扰监管部门,拖慢了全面注册制的步伐。

为督促券商提高执业质量,7月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从制度规则、责任追究、内控机制、激励机制等方面夯实了中介机构的“守门人”角色。《指导意见》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制度规则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将完善辅导受理、投行业务执行、发行承销等制度,明确中介机构职责。

2021年初,IPO“堰塞湖”再现。证监会重启现场检查制度,增加现场检查频次。不少地方证监局也提高了IPO辅导的受理标准。为此,《指导意见》提出,将统一规范辅导督导制度,在不新增准入的情况下,优化辅导受理标准和程序;及时修订完善首次公开发行(IPO)现场检查规定和现场监督指引,进一步明确检查监督标准,及时报告检查监督结果,提高透明度;建立债券审核登记现场检查制度。

在投行执业标准方面,完善证券公司保荐承销、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执业标准;同时,发挥各类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适度减少证券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的重复工作;优化招股说明书披露规则,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

最近很多股票(比如那威科技、董鹏特饮)上市了。有学者指出,a股存在IPO抑价现象,其背后的原因之一是机构间合谋可以压低价格。《指导意见》表示,将加强对报价机构和证券公司的监督检查,规范报价和定价行为;完善股票发行定价、承销和配售相关规则。

2021年,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开庭审理,中介机构的占比成为案件争论的核心,其中券商作为保荐人或主承销商往往“受害最深”。对此,《指导意见》提出明确中介机构责任,推动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规则,为中介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提供制度依据。

具体而言,各中介机构对自身出具的特殊文件负责,对与其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殊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如招股说明书、重组报告书、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引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内容。出具意见或文件的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证券公司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进行全面核查核实,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以“合理信任”为总原则,对“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重大分歧”等特殊情况进行调查审查,对不依法引用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内容承担责任。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需要全面加强立体问责。在前端检查中,采取好暂不受理单据等措施,实现两机构互认。

在责任追究方面,将进一步扩大现场检查监管,坚持“报告即责任”原则,证监会和交易场所将组织对现场检查或监管通知后撤回的项目进行核查,坚决杜绝“带病通关”行为。投资银行项目退出率高、违约率高的证券公司

除了前台业务人员,投资银行的内部控制也要加强。《指导意见》指出,按照贯穿全链条监管问责的要求,对项目人员、内控部门、经纪公司管理层等全链条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加强业务前台内控部门的制衡。建立内控部门,对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业务人员的绩效。

值得一提的是,投行内部激励机制发生了变化,《指导意见》严禁业务人员工资收入与其承担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小经纪人实施的‘小套餐’(即工资与项目收入挂钩)没了,大家一起吃‘大锅饭’。”头部券商资深券商鲍岱表示,在“大锅饭”制度下,业务人员的收入与公司整体业绩、部门业绩、个人职级挂钩。目前“三校一中”都采用了这种打法,但为了更好地实施激励,小经纪人不得不采用简单粗暴的小合同机制。

最后,《指导意见》明确将制定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从投行业务、公司治理、监管三个维度进行评价。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突出“奖优限劣”原则,参照执业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和项目进行分类审计监督,对执业质量较好的证券公司适当简化行政审批和备案程序,实行差异化风控。对于执业质量较差的证券公司,应更加重视项目注册,加强现场检查监督。

华泰联合前保荐代表人王对界面记者表示,该文件针对的仍然是一直关注的标准问题和责任边界问题,方向是正确的,但具体规范尚未可知,希望最终不要是找券商背黑锅的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