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的媒体报道

一封自称恒天财富理财经理梁亮的自白书广为流传,信中说:中植系爆雷了,都是高净值客户,单个300万以上的投资人有15万,涉及金额2300亿,单个客户最大投资金额50多亿。中植系组建了四大私募财富公司,即恒天财富、新湖财富、大唐财富、高晟财富,负责从社会上寻找高净值人士,吸引他们投资。

自2023年6月开始,中植系一系列理财产品频繁爆出险情,不少理财公司停止兑付,高收益投资产品接连爆雷,让众多客户的资金受到了极大的影响。由于旗下四大财富公司多个定融产品没有兑付,中植集团深陷兑付危机漩涡,一大批高净值投资者惨遭收割。

二、定融产品的相关介绍

定融产品,顾名思义就是定向融资产品,按照百度的说法就是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理财手段。所以定融产品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固定收益型的债券类理财产品。定融在发行方面采用备案制发行,发行方需在金交所登记备案,并通过金交所或其他方式披露相关进展公告,并由金交所与受托管理人同时督导发行方按时兑付本息。

在笔者看来,定融产品,更专业的术语应该是定向融资计划。定向融资计划业务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特定投资群体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投融资产品。

定向融资计划采用备案制发行,发行完成后需在金交中心登记备案,并通过金交中心网站或其他方式披露相关公告,并由金交中心与受托管理人同时(或有)督导发行方按时兑付本息。通常,定向融资计划可分次备案分期发行,合格投资者认购金额起点为100万元,并要求发行方提供一定的内外部增信措施。

定向融资计划主要参与的机构有:金交中心、发行方、增信方、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产品存续期间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义务。产品的本息兑付,将由受托管理人持续跟进执行,金交中心会督导。如遇发行方违约,增信方(如有)需要代为偿付或者处置抵质押担保物进行偿付。定向融资计划受托管理人及金交中心,会协助定向融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向发行方维权,以确保定向融资计划的本息兑付。

根据相关监管政策,在2020年后发行的定融产品实际上都是伪定融。实际上在2020年证监会暂停了金交所关于非标资产的备案,2020年之后,我们所见到的所谓的定融都是通过伪金交所备案发行的伪定融类产品,这也就是为什么有的地方的伪定融产品被判定为非法集资的原因,因为伪金交所不具备资产备案、发行的资质。

三、涉嫌的罪名分析

关于此案涉及的具体罪名,笔者结合经验,谈一下可能涉及到的具体罪名,但笔者不谈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因为这属于普法类的,投资者可以直接百度就可以知道答案,因为笔者省略犯罪构成的分析。

1、诈骗罪。有些人可能觉得这根本不构成诈骗罪,毕竟这么大的金额,这么多人,怎么会构成诈骗罪呢?笔者不这么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仍然可以构成诈骗罪。中植系爆雷这段时间,笔者仍然发现一些销售人员在推销中融信托的相关产品,这本身有没有问题呢?即使中融信托没有暴雷,但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还有投资这信托产品,就有涉嫌诈骗的可能。某些销售人员,在知道暴雷,或马上暴雷,在这信息被媒体报道之前,他们公司内部应该是很清楚的知道相关产品的兑付情况的,能不能兑付,内部人士很清楚。某些销售人员在明知没办法兑付的情况下,仍然给投资者销售这些产品,而且在销售的过程中,进行了夸大事实,最终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而购买了相关短期产品,结果产品到期无法赎回。毕竟在暴雷之前,很多投资者信息闭塞,特别是那些老年人,他们根本不知道具体情况,只是听了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结果就投资了几百上千万的。老年人群体根本不是合格的投资者,在得知无法赎回的情况下,老年人能不能承受的了这个结果,都是问题,可能都会因此命不久已,在这种情况下,销售人员不构成诈骗罪吗?明知兑付不了,还卖产品,这就是庞氏骗局,就应该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所有资金盘出问题之后,都面临的一个罪名。中植系暴雷之后,也会面临这个罪名,通常而言,很多资金盘在吸收资金之后,形成了资金池,然后再对外投资或放贷,只要有资金池的行为,基本都会构成此罪。

3、集资诈骗罪。这一般是涉及某些具体投资项目的理财产品,如果是以假的投资项目来吸引资金,最终导致资金无法归还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因此,对于中植系的相关理财产品中,有没有存在假标的问题,这直接涉及到相关底层资产的问题,如果底层资产不存在,或者不良,那么投资者的产品基本都是无法兑付。

4、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等,这类罪名,涉及到公司高管犯罪的问题,对这类资金盘案件适用的较少,但也会存在。

对于以上罪名,能不能适用,得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才会有一个结果,在没有刑事立案的情况下,谈论罪名的问题,其实没什么用。由于此案涉及的金额巨大,人数众多,直接涉及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对这类案件,基本上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了,所以如何处理,如何维权,估计需要一段时间,让子弹再飞一会儿,才会有一个结果。

四、投资者如何有效维权

就目前而言,依据相关的合同,管辖权基本都约定的是北京仲裁委仲裁,对于几万亿的案件,北京仲裁委这次收的仲裁费肯定是不少的。但就目前而言,北京仲裁委应该不会受理这类案件的,这类案件要想进入真正的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估计也需要一两的时间才能有机会。在不受理的这一段期间之内,中植系的相关资产,应该会进行清点或清盘,自己摸个底,对于哪些投资者应该兑付,哪些不兑付,哪些资产值钱,哪些资金不值钱,做到自己心理有数,对于这种大资金盘来说,总会有人能够做到提前兑付。当然能做到的,肯定也不是一般人,就像当年恒大理财暴雷的时候,就有人做到了提前兑付,要不是媒体报道之后,追回了提前兑付的资金,否则提前兑付就成功了。

1、能不能报警?报警能否解决问题?笔者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特别是人数众多的投资者,通常都会形成两面派,有的人坚持报警解决,有的人不同意报警。特别是在融资方巧言哄骗之下,很多人都不同意报警。这个时候,人数众多的情况下,就形成了两面派,这对投资者而言是非常不利的,投资者本应该团结一致对外的,但在刚刚维权的时候,就受到融资方的挑唆,进行了分化,形成了对立面,这对维权而言相当不利。人多力量大的同时,就是人多嘴杂,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导致团结失败,而且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小心眼,只想着拿回自己的钱,而不管别人的钱是否能拿回来。有些人代领大家维权,最后有可能会受到大家的反对意见或被冤枉,这在实践中都是笔者经常见到的。所以团结一致不容易。

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对此种情况,笔者认为,报警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只是无奈之举。为什么呢?因为很多人都不愿意去打官司,觉得请律师花钱、打官司花钱,将来还不一定能拿回来钱,从止损的角度考虑,肯定不愿意再花钱维权。这种心理,大家都理解。不打官司是你自己的选择,别人无权干涉,请律师也是你的权利,请不请那是你自己的事儿。从止损的角度考虑,不诉讼,那么就只能报警。大家去报警有两种结果,一是警察不受理、不立案,也就是说警察根本就不管你的事儿,所以报警是走不通的。一是警察受理立案,然后警察去查封融资方相关资产,逮捕相关责任人,人进去了,再处置公司资产就相当困难了,而且公司资产会贬值很快,投资者的钱很难得到维护。所以让融资方的人在外面,协助投资者一起处理公司资产,可能相对比较好一些。因为投资者更希望的是拿回来钱,而不是追究某些人的刑事责任。除非融资方确实把资金全部转移的,那么只能让相关责任人进去了,不能让他卷走了投资者的钱还逍遥法外,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2、能不能去仲裁立案?就目前而言,北京仲裁委应该不会立案的,所以现在仲裁没什么意义。依据相关的协议是可以仲裁的,即使能够仲裁,也得经历一段时间之后,即使仲裁赢了,也拿不回来钱,那么仲裁有什么用呢?

3、能不能诉讼?双方协议中约定了仲裁的,只能去仲裁,除非双方变更了仲裁协议,将仲裁条款进行了更改,改为诉讼管辖,这种情况下,双方才可能去法院诉讼,至于选择哪里的法院诉讼管辖,那就要看双方的约定了。双方重新达成一个补充协议,更改仲裁条款,重新达成一个诉讼管辖条款,按照此约定进行诉讼即可。即使有这个变更管辖的协议,法院能不能立案也是一个问题。正常情况下,法院应当立案管辖。

4、如何诉讼呢?告谁呢?根据签署的相关协议,这些定向融资计划,都是担保方,投资者在起诉的时候,应该将担保人、管理人等一并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因为他们都有一定的合同义务。如果他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没有问题的。

通常而言,定向融资计划出问题以后,投资者的知情权无法保证,也就是说,这些资金去向以及如何使用的,投资者是无法知道的,这涉及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当然从债权债务的角度而言,债务人如何使用资金投资者并不需要管,但定向融资计划,是有定向义务的,债务人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就成了合同义务,也是资金能否兑付的关键。

如果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将资金挪作他用,这一方面是违约的问题,另一方面,可能涉及到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的问题,这就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了。但是对于这方面的证据,投资者又比较难取得。这个时候,投资者就应当抱团取暖,也就是说,投资者应当联合起来,一起去找融资方谈判,并收集证据。为了方便大家联络,投资者可以形成维权小组,由小组的人员代表大家与融资方进行谈判或沟通,这样有利于双方的沟通。很多投资者一起去沟通,那么费时费力。如果谈判解决不了,那么投资者只能起诉,查封融资方的相关资产,法院判决之后,拍卖相关资产,以偿还投资者的资金。

如果投资者有证据能够证明融资方涉嫌刑事犯罪的,那么直接报警解决就好。如果投资者人数众多,超过了200人,或者变相超过了200人,那么其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定向融资计划本质上是通过金交所进行非公开发行的直接融资方式,所以其具有私募性质,每个产品的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作为定向融资计划的备案机构,在定位上,属于一种服务地方企业的平台,但是,一旦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与金交所的定向融资计划合作,就极有可能出现将权益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门槛、变相突破200人私募上限等政策红线,导致私募类的产品变性为公募类产品,以“大拆小”“团购”“分期”等各种方式变相突破200人限制。也就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而定向融资计划本质上是提供一种借贷关系,要求合格投资者直接借钱给发行方,而借贷关系的根本就是到期还款付息,与非法集资的保本承诺等同,而互金平台本质特点就是面向不特定的网络投资者(也即是不特定的公众),因此,一旦金交所的定向融资计划与互金平台结合,就有可能涉嫌以保本付息为承诺,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宣传的非法集资行为。

5、能告金交所吗?能告增信方、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吗?对资金盘暴雷之后,根据笔者的经验,通常而言,谁有钱告谁,因为大家都知道平台暴雷后肯定没钱了,在这种情况下,为平台发行产品提供帮助或辅助的相关单位,比如承销商、增信方、受托管理人,还有金交所等,这些单位如果存在相关过错的,都应当按照自己的过错大小来承担一定的还款责任。毕竟,这些单位对产品的履行提供服务也是收取了一定金额的服务费的,这些费用都来自于投资者的投资。

那么如何告呢?这就要看相关的证据了,如何适用法律关系,如何举证,如何让中植系之外的其他单位承担责任,这是需要一定的法律智慧的,建议聘请专业人士帮助比较好。

当然,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中植系的案件想进入司法程序,还是需要很长时间的,这种情况下,建议投资者及时获取相关的内部消息,从而及时采取相关的措施,如果能够做到提前兑付,那是最好,在这个维权的过程中,更要小心上当受骗,因为很多骗子已经盯上了这些优质客户,相关骗局正在酝酿中。因此,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的骗子,建议面谈比较好。